5年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时,人们曾经为医疗事故中“老子鉴定儿子”制度被改变而欣慰。
一拖再拖的医疗纠纷案
来自山东、广西等一些省份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医疗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但笔者在采访中发现,因对许多医疗纠纷案件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患者或家属申请再次鉴定而致医疗纠纷一拖再拖的案件数不胜数。
2004年5月,当时7岁的太原孩子王艺君与父母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两条腿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王艺君在事发地医院进行了首次手术,并于当月出院。随后的6个月,王的父母多次带她到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观察术后恢复情况,同年11月,山医大二院医生为王艺君做了“双股骨干骨折术后取内固定物手术”。
1个月后,王艺君到医院复查,复查完后,她在母亲的搀扶下走到医院门口时,一条腿原来骨折处突然再次断裂,王艺君当天不得不再次住进医院,第三次接受手术。
出院后,王艺君在家养病达1年之久,直至2006年1月基本康复。一次交通事故,先后3次的腿部手术,让这个处在活泼好动年龄的小女孩不能像同龄孩子一样正常跑跳长达一年半之久,而她原本不需要花费这么长的时间就可以康复的。
2005年10月,王艺君的父亲王治谨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山医大二院起诉至法院。依法律程序,王治谨被要求先去太原市医学会做鉴定。他申请做“医疗损害”鉴定,而医学会却在2006年3月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王治谨认为此结论“文不对题”,同年10月他交纳3000元鉴定费,向山西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一年多过去了,目前鉴定尚未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