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对违规医生可追究刑责

您现在的位置: 天天营养网 >> 健康中心 >> 健康新闻 >> 文章正文

辽宁:对违规医生可追究刑责
 省卫生厅出台的《关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指出,对违规医生要视情节给予处罚,甚至可追究刑责
  北国网讯 “为了追求利益,有的医务人员不仅倒卖药品、从医药代表那里吃药品回扣,甚至开始‘卖’病人,有的‘卖’出去,有的倒进来,医生从中收取少则50元,多则数千上万元的‘转院费’。”辽宁某医院医生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昨日获悉,辽宁省卫生厅近日出台了《关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严禁在医疗活动中以转介病人等为由给予或收受好处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处罚;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医务人员“卖”病人的行为有专门规定来“治”了!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到底都有哪些?新规定中针对这些行为到底是如何处罚的?昨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黑幕一]医生“卖”病人大有赚头
  ■规定:严禁以转诊、转运、介绍病人为由,收受或给予任何形式好处费的行为
  2006年2月20日,本报曾独家报道了沈阳某区妇幼保健所医生给一些医院妇产科介绍一个孕妇拿200元好处费一事,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一读者给记者打来电话说:“我父亲不久前因冠心病引发急性心梗,到附近的一家医院抢救。医生说我父亲需要做介入治疗,建议我们把他转到某省级医院。转院当天该省级医院就给我父亲在心脏堵塞的血管下了4个支架,我们一共花了17万元。后来才听说,下级医院医生给大医院介绍冠心病患者,下一个支架大医院给介绍病人的医生1000元好处费,4个支架就是4000元好处费。他们这钱来得也太容易了。实际上,都是我们病人的血汗钱。”
  这名读者反映的现象,记者在一名业内人士处得到证实,下级医院的医生给上级医院转诊病人有好处,这在医疗界是公开的秘密,“这事儿挺普遍的。这种倒卖,既可发生在同城医院之间,也可发生在本市与外地医院之间;可以发生在同等级别医院之间,也能发生在不同级别医院之间;既能发生在医院内部各科室之间,也能发生在不同医院的同种科室之间……总之,只要有利益可图,病人就能‘倒卖’。”
  一名医生也在自己的博客里坦言:“我自己在医院里工作,本不想这样来揭同行的短处。可这样的事儿让人实在是看不下去。将病人从甲医院转到乙医院,再转到丙医院,最后甚至再转回甲医院。病人被如此这般反复折腾。原本为病人推荐合适的医院,是医生起码的职业道德,而如今,很多医生看到的是自己能从中得到多少的好处费。病人对此很少知道,因为医生往往是面带微笑,推荐你去别家医院就诊时也是好言好语。这种情况下,有多少病人知道医生竟然笑里藏刀呢!我也曾陪亲戚去省城看病,经历了被医生‘倒卖’之事,可我的亲戚不明就里,不听我的劝,还一个劲儿地埋怨我。医生‘卖’病人的做法严重地剥夺了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病人稀里糊涂地多花钱,甚至最终贻误病情。”
  不久前,因给转介急救病人的医护人员好处费,沈阳一家医院领导已经受到处罚。
  新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医疗活动中以转诊、转运、介绍病人为由,收受或给予任何名义和形式的好处费。
  [黑幕二]按医生等级“分赃”回扣
  ■规定:严禁医生私自接触医药代表,杜绝医务人员为医药生产或经销单位提供医生用药信息
  深圳某医药公司驻沈阳的一名医药代表昨日向记者透露:“想把一种药弄进医院,除了要做院长的工作,还要做药剂科的工作。进医院后,还得做科主任的工作,最后才是给开这种药的医生回扣。我们公司有一种新药,公司规定,每卖出一支这种针剂就给3.5元回扣。于是,我们每天都要到医院去做工作,请医生多开我们的药。为了知道每月哪个医生开了多少,还得在医院的药局找一个药剂师。这样,按照该药剂师统计的处方,一支针剂给医生回扣3元,另外的0.5元给了药剂师。我们给的回扣还不算最多的,有的公司卖出一支针剂就给医生十几元甚至几十元回扣。”
  这名医药代表还告诉记者,由于有的医院医生开方后得到回扣的分配不均,医生之间产生了不和。于是,有的医院采取了科里统一拿回扣,按医生的等级重新“分赃”的方法。但不管是采取什么分配方法,都是医生拿好处,患者吃亏。
  新规定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建立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系统,严把准入关,增强透明度,严禁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药品。严禁医疗卫生单位的科室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私自接受新药品(医疗器械)的临床观察和试用,严禁科室或个人擅自代销药品或医疗器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科室、个人在医疗卫生活动中,严禁以各种理由或名义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和回扣。严禁医疗单位科室与个人私自同药械经销代表接触,杜绝相关科室和人员为医药生产或经销单位提供医生用药信息。
  [黑幕三]医药代表忙行贿
  ■规定:建立行贿药企“黑名单”制度
  有些药品价很高,而且还不是患者治病的必须用药。可每次医院统计用量时,这些药品往往是各科销量最多的。有时医院明知这些药有问题,却很难查到医药代表与医生间进行商业贿赂的实据。
  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院长冯虹介绍:“为减少医疗贿赂的发生,我们医院曾采取‘掐尖’的办法,即每月给药品销量进行排名,如果不是廉价优质的药品,其销售量仍排在前位,就要视情节停止该厂家向医院供药一定时间。一旦发现其医药代表有行贿行为,将永远禁止该厂家向医院供药。”
  新规定明确要求:医疗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药企“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医药生产或销售单位有行贿现象将把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药品进入医院。医疗单位要对药品用量的动态情况进行监测,建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等制度。医疗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及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怎么罚]商业贿赂严重追究院领导责任
  《关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强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处罚;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对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记者 张加汲

阅读本栏目下更多精彩文章:健康新闻

论坛推荐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辽宁:对违规医生可追究刑责